1、在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中学教室中发生的悲剧,引起了广泛的关注。两位学生,一位15岁,另一位17岁,在教室里将另一位16岁的同学打致死亡。这一事件不仅令人痛心,也引发了对学校管理与责任的深入讨论。
2、对于***者,此行为应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。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***、***或者***。不满十八周岁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3、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,或者因学生、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,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,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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